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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04:12:32 浏览次数:
托政办〔2023〕32号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兜住兜准兜好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3〕73号)及塔城地区民政局、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23〕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16元/月,提高至678元/月。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41元/月,提高至507元/月。
二、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按照此次调整的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按照此次调整的标准和家庭人均收入,精准核算补差水平。对2023年7月1日后退出低保范围的,按照此次调整的标准核算需要补发的低保金,并及时足额补发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举措,是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民生的具体行动。各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好提标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要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防“脱保”“漏保”。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强规范管理,管好用好救助资金,采取强力措施,确保补发低保金年底前精准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从2024年1月起,农村低保资金每月15日前与城市低保金同步发放。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低保提标工作,普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厚爱,教育引导困难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