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调动各提案承办单位的积极向,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我县提案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
1、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明确,承办部门落实;
2.领导积极为办理工作创造条件,亲自协调解决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上下左右通力协作联动的办理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行之有效、操作规范的办理工作配套制度,有相应的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
(二)办理规范,指标量化,注重实效
1、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精神和《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等有关办理工作的规定,按时限、按要求办复承接的全部提案;
2、对提案的答复针对性强、格式规范;
3、无论主办还是会办,办理工作都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现场办理、面对面座谈等形式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增强办理效果;
4、对有条件解决或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想方设法及时解决或列出计划逐步解决,并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5、对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提案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6、对反馈不满意的提案,认真复查,主动沟通,征询意见,重新办理;
7、办复率为100%,提案人满意率达90%以上;
8、每年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该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
二、评选范围
承办县政协提案的县直各单位(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评选方法
1、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在每年政协全会前进行;
2、由县委(政府)办公室推荐名单;
3、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初选名单;
4、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5、提案审查委员会通过评选,确定入选名单;
6、政协常委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