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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托政发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托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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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现行有效
  • 题: 关于印发《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07:28:04   浏览次数:   

托政发规〔2023〕1号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部门):

《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4日

 

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乡村振兴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临时救助的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临时救助要遵循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且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对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正规票据)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期间(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等费用),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提供在学校收费、教育资助票据或证明)用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为主,直接支付到申请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其他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第六条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因重大困难事项引起的家庭和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进行“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资金从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冬春季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统计范围。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事由提出申请,一年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困难家庭和个人,经民政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办,在接到受理申请后乡(镇)社会救助办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召开乡镇专题会议,及时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填写《托里县XX乡(镇)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所在村公示5天,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并同步将救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自治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末将临时救助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确实情况特殊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经乡镇调查核实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托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经民政局专题会议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完毕;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到申请人手中。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应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申请临时救助。

3.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社区)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办出具的家庭收入核查证明、一卡通复印件;低保户、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对应的复印件。

(二)个人根据申请救助的原因(因灾、疫情、就学、就医、突发公共事件等事件)需要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救助后的凭证材料,如: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事件、遇突发事件还必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如患大病要提供病历、结算单等有效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有效;

(三)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长期连续使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账户,专项使用。县民政局在年初通过我县的实际情况,统筹预算下拨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关于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托政办〔2020〕23号)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发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 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县财政、教育、卫健、医保、应急管理、住建、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进行经济核查,审核、审批、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 加强监管,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走访慰问等。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平均式、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托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托政办〔20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材料档案袋封面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托里县XX(乡/镇)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托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相关文件下载:托政发规〔2023〕1号关于印发《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1:《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相关解读2:关于托里县民政局制定《托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