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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31 12:52:34 浏览次数:
托政发规〔2024〕4号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托里县农业灌溉用水分类水价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0日
托里县农业灌溉用水分类水价调整方案
为全面推进托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农业灌溉用水分类水价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标准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托里县农业灌溉用水(地表水)价格的请示>的批复》(托政发〔2021〕41号),农业灌溉用水水价为0.2397元/立方米。托里县共有6个灌区,分别是:铁厂沟灌区、乌雪特灌区、多拉特灌区、阿合别斗灌区、库普灌区和庙尔沟恰勒尕依灌区。以上水价统一为0.2397元/立方米。
二、分类水价
农业用水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料作物等用水类型执行。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现行水价0.2397元/立方米的80%执行,即:0.19196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0.2397元/立方米执行;饲草料用水价格按照现行水价0.2397元/立方米的90%执行,即:0.21573元/立方米。以上分类水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分档水价
按照《关于确定托里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请示的批复》(托政发〔2016〕16号),托里县农业灌溉定额最大值为345立方米/亩。即:超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以上分档水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终端水价
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由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外购水价及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末级渠系维护费最高不得超过0.02元/立方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调的原则,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所在乡镇。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五、水费的征收使用
(一)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坚决杜绝各种截留、挪用行为,需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种植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此方案具体内容由托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