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3日 星期六 |

托里县医疗保障局职能和内设机构

日期:2023-12-14 12:37:54 来源:托里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实施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全县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组织制定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地区、县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县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下属单位:托里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地区、县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县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单位地址:托里县复兴路34号

办公时间:10:00-14:00;16:00-20:00(节假日除外)

领导成员

姓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分管工作

王玲

党组书记、局长

0901-3688251

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全盘工作。主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推动关于维护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在县医疗保障局的落实。

陈淑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0901-3688951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意识形态、组织人事、机关财务、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教育培训、档案、政府采购、工青妇、计划生育、项目建设、基金监管、药品价格和各医药耗材招标采购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协助党组书记、局长统筹推动关于维护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在县医疗保障局的落实。

安瓦尔·木哈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0901-3688951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保密、“访惠聚”工作。分管医疗保险征缴、统战、民族宗教、“双拥”、民族团结一家亲、普法教育、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卫、网络安全、政务事务、爱国卫生等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统筹推动维护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在县医疗保障局的落实。

吴彤

党组成员、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0901-3688951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工作;主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工作。分管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医共体、乡村振兴、医疗救助、信访、“两定”医药机构管理、稽核等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统筹推动关于维护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在县医疗保障局的落实。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科室领导

联系电话

机构职能

托里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吴彤

0901-3688951

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地区、县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县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