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査处置完毕,现将核査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托里县蒋胖子粮油加工厂生产的红花籽油,抽样日期:2024年11月0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4X-J-SP31038)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托里县蒋胖子粮油加工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査处置工作。经查,托里县蒋胖子粮油加工厂2024年08月10日生产的35L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红花籽油目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不合格的红花籽油销售价为22元/L,抽检时向抽检工作人员销售了4L红花籽油,剩余31L红花籽油也以销售价22元/L的价格销售,由此计算出该批红花籽油货值金额为770元[(22×4)+(22×31)=770元)]。当事人能提供生产加工记录及销售记录,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召回公示并及时开展自查。本案货值金额为770元。
当事人生产的红花籽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0元,即柒佰柒拾元整;2、并处2000元罚款,即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2770元,即贰仟柒佰柒拾元整。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托市监处罚〔2025〕004号)。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