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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就业再就业政策汇编

日期:2023-08-21 19:57:45 来源:托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2、在岗待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托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

3、其他注意事项: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就业见习政策

1、补贴对象:离校两年内(毕业24个月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2、补贴期限和金额: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原则上不超过3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目前托里县1540元/月),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①以下所指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②以下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规定的人员(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③以下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补贴对象: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①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①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a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b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c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d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e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二)标准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8、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三)其他注意事项:①对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就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就业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涉及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② 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23号)执行,由参保缴费地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通过各级政府有序转移、自主就业等方式,当年跨省或疆内跨地(州、市)就业,且就业时长不少于3个月的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劳动力)。

(二)补助标准:

1、跨省就业:当年往返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1000元/人·(往返),交通费用低于1000元的可据实结算;跨年往返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800元/人·年(单程),交通费用低于800元的可据实结算。

2、疆内跨地(州、市)就业:当年往返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500元/人·年(往返),交通费用低于500元的可据实结算;跨年往返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300元/人·(单程),交通费用低于300元的可据实结算。每名脱贫劳动力每年仅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对年内多次往返的以首次往返情况为准。对当年已享受其它交通补助政策的年内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报流程:

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直系亲属主动向居住地村委会(社区)或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社区)收集初审,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复审,县级(市、区)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局审核。

四)申报材料:

1、脱贫劳动力务工交通补助申请;2、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或务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用人单位发放不少于3个月工资的凭证;3、实名制交通票据或电子购票相关记录;4、脱贫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